河北鉴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
河北鉴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(原衡水鼎盛工程检测公司)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,注册资金500万元,业务范围涵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、房屋安全鉴定、室内环境检测、工程技术服务、工程管理服务、消防技术服务、价格鉴证评估、机动车鉴定评估、司法鉴定服务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公司先后取得了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》、《司法鉴定许可证》、《建筑工程服务认证证书》、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证证书》等相关资质及证书。
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,专业结构合理,拥有一批德才兼备,经验丰富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,工程质量检测,房屋安全鉴定,环境污染鉴定评估,价格鉴证评估,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有高、中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。他们凭借着公司先进的检测设备、完整的管理体系、丰富的工作经验、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,对公司受理的每项业务、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技术规范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,确保所出具的每项检测报告、评估报告、技术鉴定报告等科学严谨、真实可靠。确保对各级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,出具中立、权威、公平、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。能为各类主体重大项目投资、重大决策开展科学规范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,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。
我公司以“诚信、共赢”为经营理念;以“勤奋、务实”为行为准则,以“科学、严谨”为工作态度;以“高效、准确”为质量方针,竭诚为各级政府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执法机关、仲裁机构、社会组织、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。
河北鉴真检测鉴定有限公司
衡水鉴真科技服务中心
衡水鉴真科技服务中心,成立于2021年8月19日,是一家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,业务范围涵盖科技中介服务,社会稳定风险评估,社会调查,土地调查评估,工程管理服务,工程技术服务,环保咨询服务,价格鉴证评估,信息技术咨询,企业信用修复,司法鉴定,技术咨询等服务。
中心设:综合办公室、科技评估室、技术鉴定室、价格鉴证室、信用管理部、信息技术部、社会调查及社会稳定评估室等;拥有一只多领域、多学科,长期从事建设工程、环境保护、工程咨询、价格评估、信用管理、鉴定技术等各类行业的高级、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队伍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专业团队。
他们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管理、安全质量事故的鉴定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具有丰富的工作管理和鉴别经验,对涉案、涉诉所涉建筑类案件,能为司法机关、仲裁机构提供中立、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。为纪检监查机关、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定案依据和执法依据。对新形势下各类重大项目投资、政府重大决策开展科学、专业、规范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。为各类主体的重大投资项目、重大活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,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。
河北汉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
河北汉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,注册资本捌佰万元,于2022年8月2日设立衡水分公司,公司主要业务为: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、钢结构检测、建筑门窗检测、室内环境检测、建筑节能检测、见证取样检测、使用功能检测、地基基础检测等。我们是应社会主义经济时代需求,紧跟国家经济发展步伐应运而生的,为国家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真诚助力。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和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公司目前拥有专业技术人员40余人,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,工程师5人及助理工程师多人。检测人员经过专业培训,持证上岗。公司拥有约1800平米试验场地,拥有先进检测设备400余台,并依据计量法规和资质认定要求定期进行设备校准,持续保证设备的精确度。
公司坚持以科技为先导,以“诚实守信,行为公正,方法科学,数据准确“为宗旨,以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》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》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南,不断加强自身建设,努力做到与时俱进。我们将以饱满的服务热情和一流的检测水平,为各级机关,企业、事业单位等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。
衡水市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
衡水市建设工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于2016年8月,经衡水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,备案文书同时抄送衡水综治办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、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
调委会自成立以来,全体调解人员充分认识到,人民调解是筑牢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,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,全面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,在矛盾纠纷萌发初期及时主动介入,对前期的预防和后期的化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,牢固树立稳定压到一切工作理念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《建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,通过说服、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,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解决纠纷。成功办结了数起建筑领域较为复杂、疑难的《建筑合同》纠纷案件,积极协助当事人就达成的协议书申请“司法确认”,确认率100%。正确引导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不成,终止调解的情况下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、行政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。加强调委会内部管理,促使每个调解员依法规范履职,不断提高化解建设工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发挥好人民调解“第一道防线”的作用。